专长领域

联系我们

  • 姓名:李长志
  • 手机:18949550199(微信同号)
  • 邮箱:570605841@qq.com
  • 证号:13402201010728897
  • 律所: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
  • 地址:安徽芜湖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(二期)3号写字楼6层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 婚姻财产> 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

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

来源:芜湖离婚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lawlhwh.com/   时间:2021-06-09 16:06:32

分享到:0

一、民法典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

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。法律规定,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: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二、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

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,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。

2、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,包括(1)债务产生后诉讼前。(2)诉讼过程中。(3)法律文书生效后。

3、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。(1)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。(2)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,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。(3)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。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,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,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,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,以此逃避债务。

4、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。

5、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,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,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。

电话联系

  • 18949550199(微信同号)

扫扫有惊喜

扫一扫,惊喜等着你!